桂林理工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2-0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督查督办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该围绕学校党委、行政中心工作,坚持与时俱进,注重创新工作办法,增强工作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的督查督办,是指对上级机关文件、领导批示事项以及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专题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在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情况开展的检查、监督、催办等。

本办法的工作对象为校属党政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督查督办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校领导负责抓好分管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校属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对督查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必须对落实情况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讲求实效原则。对需督查督办落实事项要及时立项,明确承办单位、任务要求和落实时限,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使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有关落实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力戒形式主义,坚决克服做表面文章、推诿敷衍等不良现象。

第三章 督查督办职责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协助校党委、行政总体履行督查督办职能,具体督查督办由各二级学院和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六条 党办、校办负责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日常事务,其督查督办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督查督办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开展督查工作;

(三)研究拟定督查督办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督查督办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催办、归档工作;

(五)汇总通报督查督办工作进度,并及时反馈。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和各职能部门认真落实本单位承办的督查督办事项,具体工作由其办公室或指定的同志负责落实,并及时、如实反馈督查督办的进展情况及结果。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如下: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建设发展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四)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其他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

(五)教代会提案、工代会提案、群众来信来访等的办理情况;

(六)校属各单位(部门)请示以及师生请求学校帮助解决的问题办理情况,师生群众信访事项及办理情况;

(七)校领导批示、指定或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八)媒体和新闻单位对学校工作批评与建议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交办(转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的程序:

(一)立项。接到督查督办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后,党办校办应及时提出立项督查督办意见,包括督查督办内容、承办部门、协办部门、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填写《桂林理工大学督查督办通知书》,由党办、校办主任审签意见,并认真登记,以备存查。

(二)交办。党办、校办根据立项要求,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或书面形式将《桂林理工大学督查督办通知书》下达给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电话或口头交办。交办时应任务明确、事情具体、时间明确,符合承办单位的职责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承办。承办单位应按照《桂林理工大学督查督办通知书》的要求立即着手办理,认真落实。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牵头单位应做好组织工作,协办单位互相配合落实。

(四)催办。《桂林理工大学督查督办通知书》发出后,党办、校办要及时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催办的方式可采用电话、口头和发通知单的方式进行。对需长时间办理的事项必须持续跟踪,必要时深入实地了解和掌握办理情况,直至完全办结。

(五)办结和反馈。承办单位按督查督办任务要求,办结后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填写《桂林理工大学督查督办办理情况反馈单》。党办校办主任按是否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和处理得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向有关校领导报告结果,对涉及面广、内容比较重要的,可以编写简报,印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六)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文字资料,按立卷要求分类整理后归档。所有督查督办事项都必须将结果作详细的记录。

(七)情况通报。利用《督查简报》或会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鼓励,加以总结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与责任

第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含党办校办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及承办单位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工作程序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按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反馈汇报所需办理的督查督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对有明确办理期限的,按规定时限报送;未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要求定期报送。

第十二条 对涉密事项的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对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结果将列入各单位、部门年度考评内容,对落实成效显著的,在年度考评中予以加分;对执行不力、消极倦怠的,在年度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同时,督查督办结果纳入对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评内容,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职,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对决策执行不力、督查督办工作不力,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不认真整改发现问题,以及督查督办工作人员不讲原则、主动隐瞒、敷衍推诿等失职失责行为,视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桂林理工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理工〔2013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桂林理工大学督查督办通知书

2. 桂林理工大学督查催办通知书

3. 桂林理工大学督查督办办理情况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