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6-0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管理,提高印章使用效率,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校内各类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学校钢印)、职能部门印章、学院党政印章、学校各类业务专用章、学校领导签名章、各类电子签章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确保安全、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的原则。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四条 校内新增设的各级机构需刻制印章时,必须登录一网通办平台线上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印章刻制、更换审批表》,同时上传设立机构的文件,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法务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经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党办校办法务办审批同意后,开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需要更换印章时,必须登录一网通办平台线上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印章刻制、更换审批表》,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办校办法务办审批同意后,开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第六条 新增印章刻制好后,须到党办校办法务办留存印模;更换印章刻制好后,须将旧印章送交党办校办法务办,统一销毁。

    第七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刻制、更换印章。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需要制作电子签章时,必须登录一网通办平台线上填写《部门(学院)电子签章申请表》,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办校办法务办审批同意后,由网络与信息中心制发。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九条 印章管理执行专人专管制度,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确保印章安全;印章应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印章用印清晰、经久耐用。下班时间及节假日不予申请用章。因特殊工作需要,须经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十条 以下印章由党办校办法务办负责保管:

    1.“中国共产党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印章;

    2.“桂林理工大学”印章;

    3.“桂林理工大学”钢印;

    4.“桂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印章;

    5.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法定代表人章(方章);

    6.“中国共产党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7.“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印章;

    8.“桂林理工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印章。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印章,必须由本单位本部门指派专人管理,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必须由本单位本部门分管领导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必须办理公章管理交接手续;印章遗失或被盗应及时上报,并做遗失公告。

    第十三条 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应交由党办校办法务办统一保管并按要求送交档案馆,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 电子签章由网络与信息中心建设学校电子签章库,分配使用管理账号和密码,指导培训各单位各部门具体使用。各单位各部门需安排专人对本单位部门所有电子签章及相关使用账号负责并进行妥善管理。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

    (五)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法定代表人章(方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使用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法定代表人章(方章)的合同、协议、公函等;

    (二)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交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法定代表人章(方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七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是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印章、学院党政印章、学校各类业务专用章及其他经学校批准印章的使用由印章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确定印章使用范围、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序。各单位各部门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

    第十九条 各类电子签章的使用范围参照实体章。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盖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二)各类合同、协议须加盖骑缝章;

    (三)凡属“代章”性质的用印,应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处注有“代章”二字,并用括号将“代章”二字括起;

    (四)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否则不能用印;

    (五)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上面盖章;因特殊工作要求,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严禁在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落款单位不明确的文件上面盖章。

    第二十一条 使用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法定代表人章(方章),应遵循“谁申请,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一般事项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登陆一网通办平台线上提交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包括会签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并经党办校办法务办线下审核用印材料无误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本条第二款内容以外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登陆一网通办平台线上提交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包括会签部门领导)、学校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校领导审批同意,并经党办校办法务办线下审核用印材料无误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三)一般合同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登陆一网通办平台线上提交申请,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由责任审查部门领导(包括会签部门领导)审批通过,并经党办校办法务办线下审核用印材料无误后,方可用印。

    (四)重大合同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登陆一网通办平台线上提交申请,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责任审查部门领导(包括会签部门领导)、法律顾问、学校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校领导审批通过,并经党办校办法务办线下审核用印材料无误后,方可用印。

    (五)公文用印程序,按照学校公文管理相关规定报学校领导签批后用印。

    (六)各类数据上报用印程序,由用印申请人登陆一网通办平台线上提交申请,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审批程序,并经党办校办法务办线下审核用印材料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 使用学校电子签章,应遵循“谁申请,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的要求,用印程序参照第二十一条的实体章用印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桂林理工大学印章刻制、管理和使用规定》(桂理工党办〔2014〕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