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规章制度制(修)订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2-03-21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依法治校,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桂林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党委、行政或学校授权党办、校办名义发布的,对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与行为准则。

按照内容不同,规章制度一般称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章程是指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规章制度;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指为有效执行相关政策、实施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

第三条 学校制定、修改与废止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适用本办法。

学校制定的非规范性文件和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等,不属于学校规章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党内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科学原则。规章制度应从学校整体利益出发,符合学校、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根本利益,符合学校的发展需要和发展规划。

(三)统一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以及施行日期等作出统一规定。

第五条 规章制度应当方向正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包含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单位或部门、施行日期。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条、款、项。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审定、签发、公布。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立项以年度统一立项为主,日常需要立项为辅。

年度统一立项与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同步进行,相关部门应于下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具体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发布立项清单。

日常工作中,因上级文件(会议)要求或经学校认定确实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提出立项需求,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启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第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制度建设。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单位及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时,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所涉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尤其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

第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相关说明材料以校内请示报告的方式报学校审核。

规章制度涉及学校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应由相关组织讨论通过后,再报学校审核。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负责学校规章制度的审核工作,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主要审核内容为:

(一)是否遵循党章以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符合《桂林理工大学章程》;

(五)是否与学校现行的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六)是否超越起草单位或部门的授权范围;

(七)是否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八)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九)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应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规章制度草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制定主体、实体性内容、程序性内容和表现形式出现较大问题的。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通过审核后,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按照规定程序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报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除依法保密的外,规章制度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一般为起草单位,或由学校授权相关单位、部门行使。

第十七条 学校每5年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对其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清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申报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废止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规章制度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制定发布。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规章制度建设,印发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规章制度汇编与清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11日起施行。